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锡林浩特六中禁止学生吸烟、酗酒、吸毒的规定

文章来源:校办 发布时间:2009年12月30日 点击数: 字体:

    吸烟、酗酒、吸毒是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,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氛围,建设文明、和谐的校园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特颁行本规定。
    一、学校严禁学生吸烟、酗酒。一经发现请家长帮助教育,并在学校内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接受一定课时的教育,(内容包括听老师宣讲青少年吸烟、酗酒的危害,观看有关教育录象片,并写出并不少于3000字的感受体会和自我分析)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再次发现者,高中年级的学生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处理。
    二、对于聚众吸烟、酗酒的学生,予以劝退。对提供烟、酒的学生开除学籍。
    三、由于吸烟、酗酒,引起火灾或打架斗殴者,开除学籍,情节严重者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    四、凡有吸烟、酗酒现象的学生,取消本学年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班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少先队员”的评比资格。毕业班学生吸烟,毕业时缓发或不发毕业证,在“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”如实填写违纪处分。
    五、担任班、团、队干部以及成为中共党员重点培养对象、预备党员、正式党员的学生有吸烟、酗酒现象,将从重处理。
    六、因家庭困难而享受各种助学补贴者,发生吸烟、酗酒行为,除按上述相应条款处理外,学校取消其所有困难补助资格。
    八、禁止吸烟、酗酒纳入班级考核,发现一人次吸烟、酗酒,班级月考评降一等,并通报批评。发现有两人次以上吸烟、酗酒的班级,取消该班级当年的评优资格。
    九、有吸烟和酗酒现象的宿舍,学年内不得评为“文明宿舍”,所在班级不得评为“先进班集体”。
    十、对有吸毒行为的学生,一经发现,开除学籍,并将其交送有关机构进行治疗或强制戒毒。对于提供毒品者,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 十一、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委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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